财联社4月28日讯(记者 夏淑媛) 千亿农险市场如火如荼发展之际拟迎政策新规。4月28日,银保监会发布《农业保险精算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据悉,《规定》明确了农险的精算规则,通过农险费率中基准纯风险损失率、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的使用,以实现农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。
在市场人士看来,我国农险已从最初的商业化运营,转变为以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险种。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,《规定》明确了我国农险定价基础,但作为政策性险种,农险不能采用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。
财政补贴性产品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%,其他产品上限可适当提高
据悉,《规定》首先明确了农险精算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种植业、养殖业和森林等农险业务。
在农险费率厘定方面,《规定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符合非寿险精算原理,农险费率标准公式为:费率=基准费率×费率调整系数。
其中,基准费率=基准纯风险损失率/目标赔付率,目标赔付率=1-附加费率。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[0.75-1.25],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[0.5-1.5]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农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,保险公司定价时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应当使用行业基准。
此外,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%,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。
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、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,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,并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。
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,《规定》明确了我国农业保险定价的基础,作为政策性险种,农险不能采用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。
在费率回溯和纠偏方面,《规定》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,动态监测、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,合理考虑大灾影响,及时调整农险费率。
对于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,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限于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。
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加强农险风险区划研究,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,发布农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,并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,适时更新测算农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,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。
银保监会数据显示,2022年,我国农险原保费收入达到1219亿元,规模创下历史新高。2023年一季度,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本年累计已达410亿元,同比大增32%。
保险公司应完善农险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,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
《规定》还明确,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,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。
具体而言,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,《规定》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逐单测试所有未满期保单的保费充足性,且保费不足准备金(PDR)不得低于以下计算标准下的金额: PDR =max(PDT,0)
其中,wi=评估时点保单i未满期天数/保单i起止天数;ki为评估时对保单i使用的系数,且ki≥k,当前设定k值为0.85; PRRi为保单i所对应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;
Ci为保单i发生的协办费用与保险金额的比率,协办费用指保险公司向财政、农业、林草、村民委员会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支付的用于协助办理农险业务的费用;
OEi 为保单i除协办费用外其他费用(含分摊费用)与保险金额的比率;Ri为保单i经费率调整系数调整后的费率;SIi为保单i的保险金额。
据了解,保险公司对于农险分入业务的保费不足准备金评估,同样适用于上述要求,分出公司应当向分入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必要数据。
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原则,适时调整行业或个体保险公司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频率、保费充足性测试所使用的k值。
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根据本规定评估农险保费不足准备金,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告公司所属监管机构。
陈辉表示,《规定》明确了农险保费不足准备金计算方式,相对于其他险种,一是固定了计算方式;二是由于考虑了农险巨灾的风险因素,这一计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更加保守。
总精算师成农险精算管理第一责任人,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
此外,《规定》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职责和监管措施。
作为公司农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农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,充分考虑农险经营的季节性、地域性等特点,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。
当农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,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。陈辉介绍,在过去,监管只从车险、非车两个维度监管,要求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,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,而这次则明确了农险也要单独报告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农险费率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的,监管机构将责令停止使用该产品,限期修改;情节严重的,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。
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农险准备金评估报告、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、文件、资料的,由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,并处10万-50万元罚款。
情节严重的,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 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,并处1万-10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销任职资格。
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险各项责任准备金,存在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,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
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则撤销任职资格。